第111期
出刊日:2025-07-11
返回上一層Q&A器官捐贈移植 釐清器捐觀念與國內器捐制度現況
台灣一位歌手日前赴中國大陸接受心臟與肝臟同步移植手術,加上國際醫學期刊曾刊登中國醫師執行早產兒器捐的論文,引發各界議論紛紛。本文針對國內器捐制度與觀念提出釋疑,也盼民眾支持國內嚴謹的器官捐贈制度,彰顯無私助人的大愛精神。
諮詢╱陳益祥(臺大醫學院外科教授、臺大醫院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主任)、曹傳怡(臺大醫院器官移植護理師)
撰稿╱黃筱珮、黃靜宜
Q國內器官捐贈制度中,對於捐贈者有年齡的限制嗎?
A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規定,活體器官捐贈者應為20歲以上。而18歲以上之人,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至於大愛器官捐贈並未有明確年齡限制,不過,《腦死判定準則》中提及,足月出生(滿37週)至未滿3歲之幼兒,需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進行腦死判定,亦即足月出生者才會考慮腦死判定。因此,依照台灣法規,早產兒不能捐器官。至於捐贈者的年齡上限,法律並無規定,因為捐贈器官者的年齡並非最重要的考量,而是器官功能是否良好。
除了法律層面外,也會依照實際情況考量。例如一般認為2歲以上孩童的腎臟器官發展較為成熟,因此通常不會讓2歲以下孩童捐贈腎臟。另外,心臟部分較少嬰兒需要移植,若沒有需求,醫療團隊也不會特別詢問家屬捐贈意願。
Q嬰幼兒意外腦死,父母可以替小孩決定捐器官嗎?
可以。不過3歲以下幼兒的腦死判定,依據《腦死判定準則》,規範相對嚴格,因為未滿3歲的幼兒仍處於發育階段,對缺氧或腦部損傷的耐受性較高,醫師在判定是否為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自主呼吸時,如有疑慮,必須加做輔助測試以確認腦死狀態。且腦死判定需進行兩次評估,足月出生至未滿1歲的嬰兒需間隔至少24小時,且由具腦死判定資格的小兒科專科醫師執行。
整體而言,嬰幼兒的腦死判定較為複雜與困難,能夠執行的醫師也不多,因此,在台灣6個月以下嬰兒的腦死器官捐贈十分少見。相較下,嬰幼兒採取心臟死後的捐贈,實務上較為可行。
Q親人生前並未表達器官捐贈意願,家人可以代為決定嗎?誰能決定?
可以。當事人生前未明確表示是否同意器官捐贈,依據國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家屬可以代為做出決定。不同於西班牙、韓國、新加坡等國實施「推定同意制(opt-out)」,也就是當事人未表達反對即視為同意;台灣採行的是「選擇同意制(opt-in)」,必須經由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明確同意才能進行。
不過,儘管法律上訂有家屬決策順位,但實務上醫療團隊傾向「家屬共識制」,即使最親近的家屬同意器捐,但若有其他家族成員反對,器官捐贈流程便會中止,以避免日後引發家庭糾紛與情感爭議,讓一樁美事留下遺憾。
Q大愛捐贈器官為什麼會分為腦死後捐贈與心臟死後捐贈?兩者的差別?
國內的大愛器官捐贈最早採取「腦死後捐贈」(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DBD)制度,大愛捐贈者因各種原因腦部受到損傷導致腦死,經由兩位具有腦死判定資格之醫師完成2次判定,均確定腦幹反射消失及無自行呼吸後,即可開始進行器捐流程。
腦死的病人雖然還有心跳,但腦死意謂著病人沒有機會存活,因此,在腦死到心跳停止這段期間,取出腦死病人可用器官去造福其他病人,是人類互相扶持、無私大愛精神的表現。
鑑於器官捐贈來源不足,為幫助更多等待器官移植救命的患者,衛福部於民國106年開放「心臟死後器官捐贈」(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也就是捐贈者心臟停止跳動、全身循環停止,被宣判死亡後,開始進行器官捐贈。
根據《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心臟死後捐贈的適用對象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並願意器捐的末期病人。
心臟死後的器捐在實務上有較多不可控制的變數,因為病人拔管後心跳並非立即停止,時間可能短可能長;且心臟停跳後還需等待5分鐘,才能開始進行捐贈流程。這段時間愈久,器官缺血的時間也愈長。儘管器官取出後可盡快採取灌流等技術維持器官功能,但整體來說,心臟死後器捐還是有約3成器官因缺氧損傷影響品質,其中1成完全無法使用。
而腦死者因為仍然有心跳和循環,器官品質較能維持;腦死判定有嚴謹的標準,也較能抓準器官捐贈的時間點。
Q以大愛捐贈器官而言,有B型肝炎或C型肝炎的人可以捐器官嗎?受贈對象有限制嗎?
早期有B、C型肝炎的人不能捐贈器官,但隨著醫療與藥物的進步,目前都可以捐。尤其C肝已經可以透過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癒,所以捐、受雙方均較無疑慮,也不限定C肝器官一定要捐給有C肝的病人。B型肝炎的部分,若捐贈者有B肝,受贈者可以選擇是否要接受B肝器官,若不願意,則依照等候順位給下一位受贈者。一般來說,若受贈者本身也是B肝帶原者,通常會願意接受B肝器官。
Q愛滋(HIV)感染者可以捐器官嗎?受贈對象有限制嗎?
過去愛滋感染者不能捐贈器官,隨著觀念改變與治療進步,2016年衛福部鬆綁規定,允許愛滋感染者得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及小腸等6種器官,受贈者則限制是愛滋感染者,且健康情形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遵循醫囑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已經測不到愛滋病毒量、沒有未受控制的伺機性感染或腫瘤等。這是為了確保大愛捐出的器官可以好好維持功能,無愧於捐贈者的愛心。
Q家屬決定捐贈親人器官,檢察官會到醫院了解情況嗎?
通常是對死因有疑慮的情況下,檢察官才會到場。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規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因此,當醫院準備進行捐贈者的第一次腦死判定時,若病患涉及非自然死亡,例如車禍意外、凶殺、在家中昏迷等情況,醫院會主動通知檢察官到場釐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如果案情未明朗,檢察官覺得有必要繼續勘驗,即使家屬同意捐贈,器捐流程也會暫停,直至檢方確認無繼續勘驗的必要,才會繼續器捐流程。
Q大愛器官捐贈的過程中,欲捐器官者會被接上葉克膜嗎?
在台灣這種情況非常少見,除非是進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目前心臟死後器官捐贈有兩種做法,在台灣是確認病人已經心跳停止5分鐘後,才開始將器官取出,並盡快以灌流等方式保存;而國外如美國等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醫療機構採行的常溫局部灌流方式(NRP),則是一確認病人死亡後,立即開胸裝上葉克膜或心肺機,迅速恢復器官灌流(除腦部外),以提升器官保存品質,但此法在台灣未被普遍接受,主要是因為接上葉克膜後心臟會恢復跳動,即便只是生理反應且法律過程已完成,但視覺上看起來像活過來一般,衝擊較大。
Q大愛器官受贈者可以得知捐贈者的身分嗎?可以與捐贈者家屬聯繫嗎?
在實務上,受贈者不能得知捐贈者的身分,也不能聯繫對方家屬,醫療團隊最多只能透露捐贈者的大約年紀,頂多再提及性別,其他資訊皆須保密。提及年齡性別主要是基於生理負荷考量,給予受贈者風險提醒,例如女性心臟捐給男性,血液輸出量可能較不足等。
這樣的作法主要是避免雙方一旦得知彼此的身分,衍生出不必要的糾葛,例如出現移情作用或金錢對價關係等。如果受贈者想對捐贈者的家屬表達感謝,可透過社工或相關單位轉達。
Q家屬原本答應捐贈親人器官,配對程序也開始進行了,可以後悔嗎?
可以。實務上確實曾遇過原本同意捐贈器官的家屬,在親人完成第一次腦死判定後,因情緒壓力過大難以承受,最終選擇不捐。醫療團隊完全理解並予以尊重,也會事先提醒家屬,即使親人已經被推進開刀房準備摘取器官,只要家屬腦中閃過一絲猶豫,都可以隨時喊停,絕不勉強。
Q想表達身後捐贈器官的意願,可以怎麼做?家人可以改變我生前的意願嗎?
有意身後捐贈器官者,可以至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www.organ.org.tw)簽署同意書,或至各大醫院社工/社服室簽署,並可在健保IC卡上加註意願,讓家人在關鍵時刻能了解自己的想法,有所依循。簽署後若想改變意願,不管是器官捐贈同意書或加註於健保IC卡的意願註記,都可以隨時撤除。
完成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也不代表一定能順利捐贈,通常醫療人員仍需考量現實情況及捐贈者的家屬共識,若家族中有成員持反對意見,即使主要決策者態度明確,通常也會喊停。也因此,有意身後捐贈器官的人,建議多與家人溝通想法,取得共識,才能達成助人的心願。
BOX臺大醫院研發新技術 開創無缺血心臟移植紀錄
在心臟移植過程中,從捐贈者身上取下停跳的心臟,到移植入受贈者體內、接上血管得到血液供應,心臟恢復跳動為止,稱為器官「缺血時間」。這段時間愈短愈好,一般建議缺血時間不可超過4小時,否則移植後的預後不佳,因此醫界均設法減少缺血時間。
2023年美國史丹佛大學醫院曾完成第一例心臟持續跳動的心臟移植手術,中國大陸廣州也有類似手術紀錄,但這兩個案例過程中心臟仍有短暫的缺血時間,未達到「零缺血」。
臺大醫院日前宣布完成全球首例「無缺血時間」心臟不停跳移植手術,一位49歲的蘇女士罹患擴張型心肌病變,因為病情嚴重心臟衰竭,2024年8月接受心臟移植。臺大醫療團隊從捐贈者取出心臟後,以自行研發的「移動式灌流系統」保護心臟,讓心臟持續有血流供應,在全程持續跳動的情況下移植入蘇女士體內,整個過程達到「無缺血」。蘇女士手術後順利康復出院,還能一口氣爬四層樓樓梯。這項突破性成果也登上國際權威期刊《Journal of Thoracic and Cardiovascular Surgery Techniques》。
相較以往的方式,這項無缺血的技術預期能夠提升心臟移植病人術後的心臟功能與存活率,為器官移植領域帶來嶄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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