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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癌肝轉移,可以肝臟移植嗎?|好心肝·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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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肝臟移植」,除非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達2年或5年以上(不同癌症規定不同)。因此,大腸癌合併肝轉移的病人,在台灣不符合移植的標準。健保也規定,有原發性肝腫瘤以外的惡性腫瘤者,是肝臟移植禁忌症,主要也是考量移植後的效益,畢竟國內器官來源原本就嚴重不足,但神經內分泌腫瘤則不在此限,因為神經內分泌腫瘤生長速度緩慢,病人肝臟移植後,距離腫瘤復發通常還有很長的時間。

但是,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及肝移植中心,仍會嘗試以肝臟移植來治療大腸癌的肝轉移,因為這些病人在肝臟移植以後,雖然有一定比例會出現腫瘤再發,但如果經過謹慎評估,選擇復發機率較低或對藥物治療反應較佳的病人進行移植,仍可以顯著延長病人的存活時間。目前常用來評估大腸癌肝轉移是否適合進行肝臟移植的方法有:「奧斯陸計分」(Oslo score)與「Fong計分」(Fong score),分數愈高代表預後愈差,愈不適合肝臟移植。

諮詢/何明志(臺大醫學院外科教授、臺大醫院新竹生醫園區分院外科部主任、臺大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 林宗哲(臺大醫學院內科臨床副教授、臺大癌醫中心分院癌症防治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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